入會辦法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


新北市總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
一、本規則依據本會章程相關條文規定訂之。
二、本大會以本會所屬各會員工會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組織之。
三、本大會設主席五人,組織主席團,由出席代表就代表中推選之。
四、本大會職權依工會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之。
五、本大會須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代表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,但修改章程須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。
六、出席會員代表應於大會開幕前繳驗當選代表證明書辦理報到,其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具委託書委託同單位或本業之其他代表出席 ,每一代表並以代表一人為限,上項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代表之半數。
七、本大會討論事項範圍如下:
(一) 章程訂定及修改事項。
(二) 組織訓練有關事項。
(三) 福利服務有關事項。
(四) 文教宣傳有關事項。
(五) 工作計劃暨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。
(六) 與國外工會聯合結盟及交流事項。
(七) 主管機關諮商之答覆及委辦事項。
八、前條提案均須先付審查,辦法另訂之;但如提案不多,會議日期不必要延長時,理事會得酌情提請大會,直接審議決議之。
九、本大會設秘書處,辦理會議一切事宜,組織規則另訂之。
十、本大會議事細則另訂之。
十一、本大會決議事項於閉會時,交由理事會分案辦理之。
十二、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