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總工會加強會費徵收要點
本要點經本會第廿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通
一、本要點依據工會法第二十二條,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之。
二、各會員工會應繳本會經常會費標準,依照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規定繳納。
三、會員工會依照前條繳費標準,乘以繳費當月會員數所得金額,得分月、季、或分上、下半年繳納,務在年度終了前,將應繳會費數繳清。
四、會員工會於年度期限內,將應繳經常會費繳清者,由本會頒發獎狀獎勵,其超額繳納者,另訂辦法從優敘獎。
五、會員工會積欠應繳經常會費者,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。
六、為均衡會員工會權利與義務相互關係,繳費未達應繳會費數之工會,將以其實際繳費數換算得出會員數,做為福利權益(如模範勞工選拔、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申領等)之人數給與依據。
七、會員工會年度繳納經常會費情形,由本會於會員代表大會時,予以公佈之。
八、會員工會經常會費之徵數,除本會章程及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要點辦理之。
九、本會點提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