急難救助金申請


新北市總工會會員急難救助金申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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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四屆第三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並經台北縣政府 91.05.08北府勞組字第0910218616號函同意備查

一、本會為關懷遭遇急難事故,亟待救助之會員,協助其渡過難關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凡本會所屬工會會員,因公傷害死亡,及因火災、水災、風災,致 房屋損壞達半毀以上者得申請本救助金。 前項申請人以扣繳憑單證明該年度收入為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者為 限,如無扣繳憑單可資證明者,則以鄉鎮市公所開立貧戶證明為準。

三、本辦法之救助標準如下:
(一) 會員因職業傷害死亡者,發給新台幣5,000元。
(二) 房屋因災害損壞達半毀以上者,一戶發給新台幣5,000元。
前項 (一) 申請受益人順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。

四、申請會員急難救助金,應提出下列文件:
(一) 申請書。
(二) 會員從事本業身份證明。
(三)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暨死亡證明。
(四) 房屋因火災、水災、風災而受損者,須提出現場照片或有關證明。
前項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,三個月內由所屬工會提送本會審 查通過後發給。
(五) 會員發生急難事故,本會必要時,得派員實地瞭解。
(六) 會員急難救助金,由本會急難救助費預算支應。
(七) 積欠本會經常會費九個月以上之會員工會,不具申請資格。

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