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總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
第一條: | 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,特設置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(以下簡稱獎學金),並訂定獎學金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第二條: | 本會辦理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,經費由基金孳息,年度預算及其他補助款等經費撥之。 |
第三條: | 本辦法設評審小組,由基金委員會委員兼任之,委員定為五人至二十五人,由本會理事會中推選之,委員之任期,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。如在任期未滿之前而出缺時,則由理事會議另選之。 |
第四條: | 獎學金之申請、審核、頒發,悉依本辦法辦理之。 |
第五條: | 獎學金分為大專組佔50%、高級中學組佔50%,其各組獎學金金額依實際經費,照前項比例分配。 (一)大專院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。 (二)高級中等學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整。 各組申請人數過多時,依照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之高低,經審查委員審查學科、操行、體育,分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成績達到選拔標準,未獲得獎學金者,除另頒給獎狀外,並於本會發行之「新北工運」會刊公佈得獎人名單,以資鼓勵。 |
第六條: | 凡本會會員及會員子女,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、暨經立案之高級職業學校及公私立補習中等學校,合於下列規定者,得申請獎學金(惟各軍事學校、各級師範學校暨各大專院校公費生,及非考試之各大專院校夜間部無學籍之選讀生,均不得申請獎學金。師範學校非公費生及各大專院校夜間部有學籍者,則不在此限: (一)學業成績: 甲、大專院校組:(1)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。 (2)私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七分以上。 乙、高級中等學校組:(1)公立學校平均在八十三分以上。 (2)私立學校及公私立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八分以上。 (二)操行成績列入甲等或八十分以上。 (三)體育成績列入乙等,或七十分以上者,惟學校未授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證明。 本條所指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,其學制不同,則依其肄業年限為標準,核定其獎學金組別。例如:三年制專科學校,係高中畢業報考,故發給大專院校組獎學金。五年制專科學校,係國中畢業報考,前三年受相當高中課程後,後二年受相當大專課程,故分別發給高級中等學校組暨大專學校組獎學金。 |
第七條: | 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,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。 |
第八條: | 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,應填具申請書(格式另附)一份,並檢附學校學業成績單(學校成績單未列操行及體育成績者,應另附操行及體育成績證明)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,由各所屬工會依照成績高低列冊,轉報本會審查,惟夫妻同為本會會員時,限由一人申請。 |
第九條: | 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,於每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前繳附上學期或下學期學業證明文件申請辦理,由所屬工會彙轉工會,逾期不再受理。 |
第十條: | 會員工會享受獎學金名額,依應繳本會經常會費標準換算出會員人數,會員人數249人以下不得申請,250-499人申請高中2名,500-999人申請大專3名,1000-2000人申請大專3名高中3名,2001-5000人申請大專4名高中4名,5001-10000人申請大專5名高中5名,高中組可用大專組申報,其分數及發放金額按照高中組標準。本條享受獎學金名額,係指審查合格後之名額。 |
第十一條: | 獎學金原則訂於每年十二月頒發。 |
第十二條: | 申請人如有偽造、塗改學業成績單領取獎學金情事,一經查明,除追還已頒獎學金外,另由原申請工會並負追回或賠償全部獎學金之責任。 |
第十三條: |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 |